“先生孩子,法院判了再領結婚證”——這樣的女反要求合法嗎?近日,黃石中院二審審結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。對先眉掛柳灣打一生肖
吳某與李某于2021年10月確立戀愛關系。生娃訴返2022年9月,再領證被雙方按當地習俗舉辦了婚禮,還萬吳某向李某支付現金彩禮30萬元。彩禮李某入住吳某家中,法院判了雙方開始共同生活,女反眉掛柳灣打一生肖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。對先此后,生娃訴返雙方因辦理結婚登記事宜產生分歧并多次發生爭吵。再領證被李某表示其曾多次提出登記意愿,還萬但吳某提出生育子女后才領證,彩禮導致雙方信任破裂,法院判了關系惡化。吳某認為李某長期拒絕履行夫妻義務,遂訴至法院,要求李某返還彩禮款等30余萬元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在婚約財產糾紛中,一方以必須生育子女作為辦理結婚登記的前提條件,該行為嚴重違背公序良俗和法律規定,構成締結婚姻過程中的明顯過錯。在確定彩禮返還數額時,應將該過錯行為作為考量因素,并綜合雙方共同生活時間、當地習俗等,對應返還的彩禮數額予以酌情扣減。
本案中,法院在綜合未辦理結婚登記原因、共同生活時間、彩禮數額、嫁妝情況等事實,判令李某等向吳某返還15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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